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99人看过2024-01-18
    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
  • 129人看过2024-01-18
    (一)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消灭。如担保合同关系应于主合同终止后。
    (二)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四)在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知识延伸
  • 139人看过2024-01-18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 132人看过2024-01-18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 134人看过2024-01-18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156人看过2024-01-18
    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
    1、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
    2、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故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 131人看过2024-01-18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 152人看过2024-01-18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 119人看过2024-01-18

    1、物资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就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内容,或者说在一方已经履行完义务后,因对方无法履行而提存的,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物资合同终止。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123人看过2024-01-18
    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需要符合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并且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条件。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