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没有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公司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的,应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税收一般是以销售额、营业额、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而增资与销售额、营业额、应税所得额相关联的程度不大,影响很小。增资主要存在下列影响:
1、是增资需要一次性按增资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2、如果增资是以房产、土地、车辆等实物形式增加资本金的话,就涉及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的问题
(1)、以房产增资,按年以房屋原值减除10%-30%的余值后依照1.2%税率计算缴纳。
(2)、以土地增资,按土地的面积依照单位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车辆增资,按车辆的吨位和载人数计算缴纳车船税。
以上三个税种具体标准您到您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咨询,其相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是很小的数额,所以,增资对税收的影响是甚微。
1、各区的补贴资金除了南山区是20万,其他都是30万元;
2、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后再次申请认定,获得的补贴金额就会相对降低;
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开始认定可以获得20万的补贴,再次认定获得的补贴则为10万元;
4、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申请省市区三级的补贴,开始认定比较少的可以获得45万元,较高可以获得55万元;
5、当然,深圳市的企业还可以获得深圳市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的20%作为补贴;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每年还享有本年度用于研发的10%的费用补贴。
注册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是商标本身的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是《商标法》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识,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是申请注册主体的条件,申请注册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并存续,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大陆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还应当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三是申请手续方面的条件,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并且交纳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
这点是最重要的,在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书其三十天内要进行答辩,否则就会按照未答辩处理。所以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对商标的动态重视起来,不要因为其他问题忽略了商标异议答辩,错过了之前做的工作全部都白费了。
二、重点突出,有理有据
把有理有据的方面论述的更全面、更详细一些,如果辩驳商标不近似,要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陈述;如果是辩驳商品不类似的话,可以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与异议人商品有区别,尤其是要重点陈述该商标是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其他的影响。
商标异议答辩
三、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的答辩内容要根据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来进行答辩,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无关,而且被异议人在表明答辩内容真实性的时候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的,不是凭空捏造。
四、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重要内容可以陈述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是本身就有在先权利等,这些对于被异议人都是比较有力的理由和论据。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过渡期满,不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之后未能重新获得高新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过渡期内,该企业也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中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观点。
企业过渡期内的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企业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前提,即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经强调,“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如何理解和操作,还需等待总局相关文件明确。
纳税年度界定必须明确
国发[2007]4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25%的减半)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一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
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因此,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擦边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而商标审查最主要的显著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判:
1、商标的设计,既不能太简单、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但也不能太过复杂,使得商标的特征被繁复的细节所掩盖。
2、商标的文字与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者行业中通用或常用的标志。
同样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需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进行识别外,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抄袭或模仿已经注册的商标,以防通过相似商标的注册,侵犯已有商标的合法权益。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从事经认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