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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怎样保护被吸收公司的股东的权利

2022-05-1815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公司章程的约束下,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行事。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多数股东将会以他们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来支配公司。同时由于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如不对控制股东加以限制,势必会产生不公的结果。同董事的诚信义务一样,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也有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组成。其谨慎义务也以“合理谨慎之人”为标准,而忠实义务则要求控制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某利。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况下,合并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小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控制股东提起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合并中,股东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则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其立法基础。这主要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日本的商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等也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主要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一旦异议股东选择了该救济手段后,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再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四)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4]该制度的实质是事先防止控制股东在公司合并和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活动中滥用表决权,为预防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受损,而排除了与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德日意各国的相关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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