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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

    1、法定大会,所有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2、年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3、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紧迫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4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64人看过2024-01-18
    原则上来讲,公司收购案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 134人看过2024-01-18

    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125人看过2024-01-18

    口头形式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当面交谈或者电话交谈的方式确定的合同内容,这类合同简便易行,比较迅速的完成交易,只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的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即时交易中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如果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也可以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但是后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工作。这样,这些工作的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

    因此,建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较为复杂的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人员较多的合同等最好都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对于能够及时履行,非常不方便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好也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证据。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合同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同管理不是仅仅限于保管好合同,还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做好履行合同的监督工作,既要防止自己违约,又要及时发现对方违约的行为并给与足够的制止,确保合同实现签约目的。

  • 125人看过2024-01-18
    不是。
    一、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
  • 134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2.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

    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251人看过2024-01-18

    一般不用承担。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二、代持股东原则上不用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因为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名义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 121人看过2024-01-18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或者是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 136人看过2024-01-18
    一、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有: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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