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一、从资本价值的角度来看:
1.高企认定更能帮助企业上市融资。
2.申报政府有关科技计划等各类项目,高企享有优先立项等优势。
3.高企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4.高企享有创投税收的政策优惠。
二、从企业品牌价值的角度来看:
1.高新技术企业对项目招投标、外资合作、市场开拓等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2.核心的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更有利于市场的开拓。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2、从事经认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4、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5、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