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即以你所注册的境外公司名义回国投资,如此一来,便可以合法宣称是合资产品。当然这样做的结果是花费较高,手续较复杂。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认证,不论是哪里的公司都要由中国驻当地使馆或代表处出具认证文件(香港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出具),之后到所在地的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然后是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这里主要的问题就是验资,因为回国投资时外商要以外汇形式从境外把资金打入,所以钱怎么出去是个问题。
2、品牌授权的形式,这是为节约成本,也是常用的方法。但效果就不好说了,因人而宜,毕竟用的人太多了。操作很简单,无非是以境外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然后与国内公司签署商标授权协议,从而宣称是品牌由境外公司持有并授权使用等等。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财务。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账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办理注销登记。
1、合同解除还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1、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自愿解除合同,一般以书面明示的方式为准,比如签订解除协议,通过书信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2、约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取得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定解除是指一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样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此外,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灭。
1、确认诉讼中的管辖
我国一般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当被告为公司的时候,被告的所在地即为公司的住所地。司法机关的文书一概以公司工商登记中所显示的公司住所地为准。
2、确定合同债务履行地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且没有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公司若为接受货币一方或者非货币及不动产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住所就是法律义务的履行地。
3、决定公司所属的行政管辖区域
公司受到当地政府的管理,同时也有可能享受当地行政区域的优惠政策。
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注册公司的手续如下:
1、确定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2、确定公司的营业场所;
3、撰写起草公司章程;
4、开设公司营业时所用的账户和公章;
5、符合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
2、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2、技术条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企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筑的对象大到包括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等综合的环境设计构筑、社区形成前的相关营造过程,小到室内的家具、小物件等的制作。而其通常的对象为一定场地内的单位。
不同的形式条件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