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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人看过2024-01-19
    执行担保的概念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128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发生保证人免责的情形,这对债权人有效地主张债权显得特别重要。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60人看过2024-01-19
    处理共同担保的方式: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136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可以享有抗辩权。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 125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1)、主债务及其利息;(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 148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能够作为担保的财产;愿意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得担任担保人的主体。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141人看过2024-01-19
    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1、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转让的债务;
    (二)、未经其同意转移前的债务。
    (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法定转移:
    (一)、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1、债务发生法定转移,从属性债务随同主债务一并转移;
    2、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成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债务人清偿能力实质下降导致不能清偿,保证人应有权要求减少相应保证责任。
  • 173人看过2024-01-19
    企业破产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破产:在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
    (一)、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
    (二)、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和期限抗辩权:提前履行债务和保证义务。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凭或然债权以破产债权、临时品破产债权等进行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破产: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能二选一;
    (二)、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
    1、前提条件: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2、行使方式: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义务: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当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中可能受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常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1)、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适用保证期间;不适用6个月期间。
    (2)、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常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可以适用6个月延长保证期间。
  • 130人看过2024-01-19
    主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1、变更的结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变更的结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A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B认为原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或者法定保证期间。
    (三)、对主合同标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
    四、其他:
    (一)、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非必要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权利义务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定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9
    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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