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企业破产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破产:在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
(一)、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
(二)、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和期限抗辩权:提前履行债务和保证义务。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凭或然债权以破产债权、临时品破产债权等进行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破产: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能二选一;
(二)、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
1、前提条件: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2、行使方式: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义务: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当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中可能受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常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1)、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适用保证期间;不适用6个月期间。
(2)、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常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可以适用6个月延长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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