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六、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文化部审批。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机构,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金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五)单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