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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100人看过2024-01-20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100人看过2024-01-20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20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100人看过2024-01-20

    外购入库暂估补差单,是因为以前期间有外购入库暂估业务,本期没有来发票,以后期间发票来了,钩稽核算完之后.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估价入库金额不一致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差额部分.反钩稽之后会自动删除,如果是以前期间的,只能红冲。

  • 100人看过2024-01-20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一般企业采购部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 100人看过2024-01-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 100人看过2024-01-20
    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审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筹建,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4、开业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设立条件的,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5,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6、登记,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20
    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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