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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人看过2024-01-19
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都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这是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
1、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佣的人提供劳务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自己的主动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发挥主观能动性,完成委托事务。
2、在雇佣合同中,完成的劳务是确定的;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事务是确定的,受托人如何去完成,具有一定的酌情处理权。
3、雇佣合同肯定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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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人看过2024-01-19
1、性质不同。“出资”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即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价值,可以说,它是一个历史数据,具有确定性、静止性和过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数量上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改变,其所代表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随着诸种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故其具有发展性、运动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并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的因素
2、法律后果不同。股东基于“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应地享有了股权,故对该股东而言其有权转让的实际上是“股权”而非“出资”,而纯粹的“出资转让”只能发生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尚未运作且不存在影响其出资财产价值的诸多因素这种理想场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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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人看过2024-01-19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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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9
一、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二、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
三、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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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19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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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人看过2024-01-19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3、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
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
5、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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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19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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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人看过2024-01-19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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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19
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如下:
一、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的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的企业进行交易。
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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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9
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票数,有关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不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职能和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票数必须实行以人 头为单位的“一人一票”的计算方法。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与其股东不同。前者是因股东的选任而成为董事的(其中包含着股东对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人身品格的信任),与其是否出资及出资的多少无关,因此只能每人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而后者则是因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因此应按照出资的多少分享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