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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人看过2024-01-19
    1、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与出资额相对应,当然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谓表决权的优势也得分两方面说,公司法规定一般事项只要表决权的一半通过即可,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通过,如果需控制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是一个门槛,当然公司章程中还可以对其他事项的通过比例作出特殊约定,所以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已显得非常重要。  
    2、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必须为股东,可以由股东讨论确定人选,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职务需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至于利弊问题,公司很多决策或程序的启动需要法定代表人发挥作用,当然有些责任也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很难一概而论。
  • 141人看过2024-01-19
    1、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的股权是对外转让,即转让给公司外部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除了上述两点的规定之外,公司法也给实践中的公司一定的自由权利,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载明转让事项。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
  • 159人看过2024-01-19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308人看过2024-01-1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职务,并限定为一人。所以要设立董事长,是由于董事会为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需要有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本身的一些事务需要有人检查,同时还有些公司事务需要由董事会的某个单独成员作为代表。董事长有以下职权:
    1、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一个成员,它与其他成员在董事会中具有同等的权利;董事长的权力不是个人职务产生的个人权力,而是董事会的权力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其行使。
  • 242人看过2024-01-19
    一、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二、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三、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四、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连锁形态并无加盟店的存在。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直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产业”。
  • 233人看过2024-01-19
    一、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实践中,公司往往根据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业务的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便独立经营。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
    三、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之后债权债务的承受问题,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法不仅明确了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问题自主约定,而且新增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很显然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十分有利,而且也有利于实务操作程序的简化和帐务处理的便利。
    四、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下面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公司新设分立的操作程序,方案一般包括以下款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各方的注册资本 ;
    3、分立形式 ;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
    6、职工安置办法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式 ;
    9、签约日期、地点 ;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 161人看过2024-01-19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二、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 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 159人看过2024-01-19
    股权转让后原企业的债务处理如下: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新公司仍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法人主体,法人主体尚未消灭,债务仍由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责任承担;
    3、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
    4、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的,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并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84人看过2024-01-19
    一、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三、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 139人看过2024-01-19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隐名股东要依合同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而干股股东往往无需承担任何的实际出资义务,往往是以一技之长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所青睐,使得其他股东或公司愿意为其出资或向其赠送股权;
    二、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而干股股东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上的;
    三、隐名股东往往是依与显名股东的合同而产生,干股股东往往是因与股权赠与人的股权赠与协议而产生;
    四、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应首先尊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合同,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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