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期间被人异议了该怎么办
商标公示期异议是指商标在最后三个月公告期的时候,他人对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资料到国家商标局,如果对方提供的资料可以充分的证明他的商标具有优先权益,那商标就可能被驳回申请。
如果当时在注册商标时是通过代理代理公司交的,那你的代理公司会收到国家下发的被提异议的文件,根据文件上的情况可分析被提异议的原因,在具体分析看异议复审的成功率有多大,如果异议复审的成功率高,
就可以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异议复审,因为异议复审要写一些材料,所以最好是通过代理公司名义去交异议复审,这样可能会稍微专业一些。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分类选择方法如下: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商标注册分类中的第30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在我国,申请注册此类商标需要商标注册人以及商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需要申请人是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会按照他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带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