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企业的特征就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当然个人也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们国内商人朋友们申请欧盟商标注册的数量,在近几年当中逐渐的增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国内企业开展外贸,以及跨境电商在国内的崛起,但是也正因为欧盟商标注册的数量越来越多,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也是越来越低。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申请欧盟商标的技巧。
申请欧盟商标的技巧
一、利用语言制度
尽管欧洲联盟商标申请必须以两种语言提交,所有程序都可以用您选择的一种主要语言进行。诀窍是从任何非官方选择应用程序的第一语言欧洲联盟IPO语言。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意大利语和德语。然后必须使用第二语言(例如英语)。这样,任何可能的异议或撤销程序都将使用英语。也可以要求用第二语言(在这种情况下,英语)检查申请。例如,以芬兰语和英语提交申请将确保诉讼程序为英文。如果第一种语言是例如英语,则第二种语言仍必须使用官方剩余的4种语言(例如德语)。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异议,无效)可以是任何一种语言,由另一方决定。要获得语言优势,请避免使用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作为应用程序的第一语言,并从那些最好的语言中选择作为应用程序的第二语言。Ipriq知识产权法以芬兰语(第一语言)和英语(第二语言)提交申请,以确保英语成为我们客户诉讼的语言。
二、使用欧洲联盟IPO的在线工具
欧洲联盟IPO提供世界一流的在线工具,满足各种需求,如分类,商标搜索,分析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等。即使您没有申请,这些也很有用欧洲联盟商标。例如,您可以了解两种产品是否被认为是相似的(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多种语言的商品和服务的翻译,甚至非欧洲联盟中文,俄文和韩文等语言。看到欧洲联盟IPO的在线工具及其描述和链接在这里。
三、了解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
如果商标在24位官员中没有任何特色或描述性欧洲联盟语言,它无法注册。由于“统一性”的概念,注册障碍,即使只涉及一个国家或一种语言,也足以防止欧洲联盟商标完全。每个人都要评估独特性(描述性)欧洲联盟语言。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欧洲联盟IPO没有自动考虑先前类似的商标s以防止欧洲联盟商标注册。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那么先前权利的所有者就会反对相互冲突的申请。与distinctnvess一样,先前注册过的类似商标即使在一个国家也足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注册的欧洲联盟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如果有的话注册只有部分障碍欧洲联盟国家,有可能“转换”欧洲联盟商标在不丢失申请日期的情况下进入国家申请。
四、谨防与国际不合逻辑的最后期限商标小号
如果你指定了欧洲联盟在你的国际商标注册,无论审查结果如何,反对该商标的期限自“重新公布”后1个月自动开始。反对时期为3个月,无论对申请的审查如何,它都会运行。因此,如果你想反对国际,你不能等待申请程序的结果注册指定欧洲联盟。你必须在“重新公布”后的1-4个月内反对,然后等待考试的结果。如果申请被拒绝,将不会有任何异议程序。如果申请被接受,则在1-4个月之间提出的异议开始进行。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适用的情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一、除名的适用情形是因为职工经常没有正当的理由旷工,经过领导人员的批评教育后没有起到任何效果,达到了公司规定的旷工可以被除名的天数,比如有些公司规定的连续旷工三天就会除名。
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就比较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