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1.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按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
2.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超过183天,即不能退税。
3.离境口岸,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如果在A省某机场离境,但A省没有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即不能退税,该机场肯定也不会设有退税代理机构。
4.退税商店,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备案,有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如果不在退税商店购买,即不能退税。
5.退税物品,即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4、“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1、不需要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但是对于之后是否需要仍然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月销售额不超10万,未使用税控系统此种情况下是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
2、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