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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21

    不可以,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企业取得赠收入不可以分期进行确认。

  • 242人看过2024-01-21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24〕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418人看过2024-01-21

    调整为16%。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4〕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143人看过2024-01-21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不包含代收的货款。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1081人看过2024-01-2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 161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七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295人看过2024-01-21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1:房产交易的契税是3%。
    2:个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个概念中所说的家庭,其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1720人看过2024-01-21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A级信用: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
    B级信用: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信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C级信用: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信用: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 124人看过2024-01-21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 266人看过2024-01-2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24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3号)规定:“一、自202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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