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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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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人看过2024-01-20
1、增资扩股、吸收直接合作支付的资源成本较高。
2、增资扩股、吸收直接合作容易分散企业的控制权。
3、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向合作者支付报酬,企业经营状况好,要向合作者多支付一些报酬,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就可不向合作者支付报酬或少付报酬比较灵活,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所以财务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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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20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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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人看过2024-01-20
1、工作的目标不同。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企业管理,都要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可是作为直接的工作目标,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的直接工作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此,公司治理把工作重点放在理顺"三会一层"关系上;公司管理的直接目标,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此,企业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保证经营活动得到顺利的开展,且保证每—项经营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收益上。
2、从事管治的层级不同。公司治理的层级集中公司的高层,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高级管理层,他们的活动都在公司的高层,属于单一层级治理。企业管理则是多层级管理,管理的层级决定于公司组织的层级,公司组织分几层,管理就分几层。不仅如此,各层的管理都紧密相联,形成—个管理链,环环相扣。
3、管治的对象不同。公司治理的管治对象,是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董事会为股东进行经营决策,所面对的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一年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高级管理层的聘用及薪酬的决定等等。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层执行决策的情况,它们所面对的都是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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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0
1、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2、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
3、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
4、受让股东不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5、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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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0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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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0
1、作出股东会决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制作公司章程修正案;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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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人看过2024-01-20
做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有风险的,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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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人看过2024-01-20
商标变更可以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变更须提供以下资料。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名义变更需要,地址变更不需要);申请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代理委托书 (我司提供,贵司只需盖章)办理商标变更应注意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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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0
1、如果是向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可以自由转让;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