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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人看过2024-01-30
    一、公司被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关系进行清理和处分,以此消除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公司的法人地位归于消亡的程序。根据引起清算的原因及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执行清算应首先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分割公司财产,最后对公司法人进行注销。
    二、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处理与清算相关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并且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5、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6、确认并执行清算方案。
    7、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 146人看过2024-01-30
    1.主观因素:代理机构的诚信程度不够,明知不能申请而故意欺瞒申请人,或者明知商标有较大的潜在价值而将该商标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商标被抢注;代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够,经验不足,马虎大意,根本没有能力发现或判断各种风险;国家商标局审查员个人的不同认识。
    2.客观因素:查询在先信息的不完整性(查询有盲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导致审查标准的调整;每个初审通过的商标,在公告期都有被异议的可能性。
  • 176人看过2024-01-30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 102人看过2024-01-30

    1、工商局:

    所需材料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公司章程,单位公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同时变更营业场所的话,还要带上新的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办理时会通知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并给一份回单。7个工作日后带110元钱及回单领取便可。

    2、税务局:

    所需材料有: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表三份(这个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应该是我们办理的时候当时正好要报所以带着的),原税务登记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

    当场办理,6元钱,一般不用付现钱,在公司帐户上扣除便可。

    3、质量监督局:

    所需材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

    当场办理,148元,现金支付。

    4、开户银行:

    所需材料:开户许可证原件,新的营业执照,新的税务登记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即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章,新法人章,原法人章。

    一般三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当然不同的银行办事效率是不同的,免费。

  • 124人看过2024-01-30
    审查驰名商标时,应注意把握下列两个标准:
    1、正确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正确界定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是认定商标“知晓程度”的前提,也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相关公众”范围界定的过于狭窄和过于宽泛都不利于准确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也会直接损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关公众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
    (1)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
    (2)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2、关于“知晓程度”的正确把握
    “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知晓程度”是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关键因素。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确定商标知晓程度的标准,但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
    (1)该商标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其他因素。
  • 102人看过2024-01-30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顾名思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2、产业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 128人看过2024-01-30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 129人看过2024-01-30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广,主要表现在: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受商标法的保护;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具体情形如下:
    1、对抗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或者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4、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
    5、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
    6、在立案调查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 178人看过2024-01-30
    在我国,因为驰名商标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所以很多企业都把驰名商标作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利用一切途径去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有人认为驰名商标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其实,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商标驰名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而是法律为某一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一个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即使未经法律认定,也丝毫不损害它的驰名程度。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即可以以驰名商标的身份申请受法律保护。
  • 123人看过2024-01-30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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