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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存在哪些驳回风险

2024-01-3014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主观因素:代理机构的诚信程度不够,明知不能申请而故意欺瞒申请人,或者明知商标有较大的潜在价值而将该商标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商标被抢注;代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够,经验不足,马虎大意,根本没有能力发现或判断各种风险;国家商标局审查员个人的不同认识。
2.客观因素:查询在先信息的不完整性(查询有盲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导致审查标准的调整;每个初审通过的商标,在公告期都有被异议的可能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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