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其实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辞职信
尊敬的x总:
无奈之下提出辞职,客观原因是我想发展自己的特长,让我学有所用,我想接下来的时间好好在家看书学习,到年末要参加各种考试,加强我自身的能力。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则是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有时候顾前就顾不了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诸多不便还请谅解。也许是天资愚钝,我对于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难跟上节奏,因此为了不再给领导添加负担与麻烦、拖同事们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辞职。最后,祝公司生意兴隆,发展越来越好。
您好!
在经过内心多次痛苦挣扎和深思熟虑之后,我终于鼓起勇气写下了这封辞职信。对于这种勇气,我将其称为“成长的勇气”。
我来公司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这一年来**公司在飞速发展,我也在快速成长,我也深知在我成长的背后是领导的信任与潜心栽培,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
20 xx年,对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年,我很庆幸能够在这样的公司,这样的部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迅速成长,适应社会。我的家人经常用这样一句话来教导我“找一个好企业容易,遇到一个好领导不容易”,我很幸运的在漫漫职业生养的伊始便遇到了您这样一位亦师亦友的好领导,我也很感激这一年来您对我犹如兄长般的关怀,支持与信任。在公司的这些日子,对于每一项工作任务,我都用心尽力,按时保量,加班加点的完成。我告诉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领导在我身上所花费的心血。
坦白讲,最近几个月所遇到的许多事,让我重新举棋不定。但诚信或者忠诚,并不机械的等于终身服务于一家公司。人和企业都在时刻改变着,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变迁,过去适合的员工未来可能不再适合他的职位,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公司过去可能是他最佳的选择,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可能已经无法激发他最大限度的发挥他的激情和才干。我觉得现在是我该下定决心的时候了。
鉴于我目前的状况,感觉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岗位。虽然你并未让我过于劳累,甚至对我的工作很放任,也没给过我压力,但于我来说还是感觉压力很大__这种压力是我自身性格所决定的。
如果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员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哺乳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
1、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侵占公司财产;
2、故意损毁公司及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备、设施;
3、以及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