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岗位调整员工不同意就辞退合法与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调岗的,员工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给劳动者调岗员工拒绝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没有与劳动者就调岗进行协商,员工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只有非法辞退员工时的补偿金才是按照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而且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是被非法辞退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员工本人也非常的清楚,用工资总收入除以12个月也能计算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
上班途中突然发病死亡,按因病死亡处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上班途中发病死亡,并未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一、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可不可以要求赔偿,需视情况而定:
(一)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动工作岗位的,不可以要求赔偿;
(二)调动岗位没有符合法律规定,合同里没有说明等,可以要求赔偿。
二、《劳动合同书》中明文标记了,除非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动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况调动岗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调岗。公司随意调动岗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一)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处理如下:
1、单方调岗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局投诉;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二)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总的来说,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需要满足条件,不然就会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员工不接受工作量增加不违法。
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劳动者也可以不同意增加工作量。每个岗位都有其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以及工作职责。公司领导强行给员工增加工作量,要具体看目前岗位工作量是否能够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如果在有效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原来的工作量,还另外强加工作量,那么这强加的量就显得不合理了。
国家有与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的相关规定。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协商。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
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就管不了,并担心签了劳动劳动合同就要帮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员工手上有了劳动合同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来对单位不利;还有的单位担心签了劳动合同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总之,很多单位对签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