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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

    (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

    (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3)因违约行为造成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的,以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

    (5)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20

    竞业禁止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单位的业务和技术,免于遭到辞职员工的竞争。保护用人单位免于受到员工的竞争,但这种竞争的保护最长期限只有2年,期限到了以后,员工就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了,完全可以再次和原用人单位直接竞争,

    所以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用人单位的技术必须有更大的发展,甚至实现迭代升级,让员工就算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后,也对用人单位形不成竞争威胁。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不是

    因竞业限制违约金产生的劳动纠纷,企业负主要举证责任,既要证明已订立有效的协议,还要举证员工入职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知道员工违约跳槽到同行,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 100人看过2024-01-20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 100人看过2024-01-20

    1.因不签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身份不明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但罚责不重,即企业违反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成本不高。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反可以规避社保、解聘责任等法律义务。因此,许多企业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这部分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与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企业可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可能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等。一旦这些劳动者发生侵害他人、公司利益或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因身份不明,很容易发生纠纷。

    2.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企业对此负无过错责任。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如能通过工伤理赔的,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企业损失也较小,主要的问题发生在一部分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事故,比如,一些临时用工,一些试用期内的员工,专项项目工作需要招进的农民工等,这些劳动者往往因未正式成为企业的职工,企业也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问题责任重大。

    3.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基本上每个企业都有,它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有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重大利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高利益伴随着高风险,那些知悉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比如贸易型企业中重要客户的联系人,技术型企业中掌握核心技术的工程师等。

  • 100人看过2024-01-20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100人看过2024-01-20

    合作关系是没有竞业限制的,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100人看过2024-01-20

    第一、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第三、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 100人看过2024-01-20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100人看过2024-01-20
    竞业协议的签订时间并不受法律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签订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起签订,也可以在双方劳动关系即将终止、解除之前签订。但是某些特殊的竞业年限不得约定超过2年,如自己不得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也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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