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至于什么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反之,如果达不到该标准的,就不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条属于兜底性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建议谨慎适用。
1.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给付的金额为竞业禁止补偿金。
2.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
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发一月工资,考虑到竞业禁止限制了离职人员的再次就业的机会,因此,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应比解除合同补偿金高,有些企业按离职人员原报酬的2/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公司不能强制员工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单位安排加班计算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休息日加班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没有提前通知的,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孕期员工的补偿
1、当地的政策对“三期”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若无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无规定且孕期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当与孕期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有标准)。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时我们还应注意一下几点:
1、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4、同时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
5、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1、对某些掌握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凡有此种约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给付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技术,以保证有关人员在择业限制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2、另外,约定适当的违约金处罚,也可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已有一些技术、知识型的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学会了要求增加工资补偿、禁止年限、禁止范围等约定,来进行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