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至于什么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反之,如果达不到该标准的,就不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条属于兜底性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建议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