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提成计算方法是应当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的,当月应得工资=当月日工资×应发薪天数(含有薪假期)
1、当月日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包括各种补贴,但不含奖金、加班费)÷当月应出勤天数(含有薪假期)。
2、应发薪天数是指当月实际天数(如31日、30日等)扣除周休息日(如双休日)和缺勤日(请事假或者旷工)的天数。
3、有薪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全年共10天,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另外,工资的计算也可以用扣除法来计算,其结果应该与上面的计算结果一样。
当月应得工资=合同约定月工资总数-缺勤日应扣发的工资数。
1、缺勤日应扣发的工资=当月日工资×(请事假天数旷工天数)
2、当月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同上。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有年休假,没有年休假可算。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按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自动离职,按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年休假折算,按已经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顺延”可避免二倍工资。期满自动顺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可以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继而要求单位予以双倍工资赔偿。
员工简历造假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劳动者)以公司(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员工简历造假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另外,劳动合同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用工的管理也都会依法制定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所以,员工简历造假,公司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造假简历员工的劳动合同。
不属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仅限于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下班等车时被大树砸伤情况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即以其他情形认定其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该条规定是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限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不能随意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所以,下班等车时被大树砸伤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班前一天老家返回公司途中事故死亡不算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其中虽然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均可视为“上下班途中”,但亦强调了受“合理时间”所限,同时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言,亦应与工作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上班前一天老家返回公司是为了假期结束后的上班做前期准备,而非日常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行为,倘若将这种长途返乡探亲后的回程亦视为上班途中,过度扩张“上班途中”的内涵,无疑将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造成用人单位权责失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