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约定劳动合同条款应写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服务期间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如果劳动者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若劳动者之后违反了,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
这就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形成事实用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只是口头通知,是没有效力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电信的退休职工去世后,家属一般是有抚恤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去世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2.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3.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其上述待遇亦不再享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的义务:
1.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其他行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不按照用人单位的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此会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