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还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请注意,这里的“赔偿金”与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 40 条、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 39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虽然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 3 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达到 10000 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劳动者持有异议,裁判者可能会因无相关依据而导致对损害程度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影响到对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