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原单位开除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招聘广告内容设计应合理
(一)招聘信息中切勿包含歧视性语句
(二)招聘内容应实事求是,切勿夸大其词
为避免发生此种情况,招聘启事中涉及员工待遇方面,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区间方式列明,谨慎采用明确数额的月薪、年薪等字样;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方面,如考勤、休假、加班等,应以概括性规定为主,释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而非列明具体的工作时间或休假方式等。
(三)招聘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应包含两部分基础内容:对公司岗位的介绍、对招聘人员的要求。
1.关于公司岗位的介绍,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2.公司应在招聘信息中列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劳动者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录用通知的发送及撤销
(一)录用通知的发送
发送录用通知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的内容最好与劳动合同相符,为避免风险,建议注明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一般来讲,录用通知应包含如下内容:岗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2)录用通知最好约定有效期限,明确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未到岗,录用通知即告失效,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录用通知也可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公司报到,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重新招聘该岗位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二)录用通知的撤销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后可能出现:劳动者的背景调查未通过、体检不合格、用人单位因管理层变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临时取消岗位招录等情况。针对前述情形,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劳动者作出承诺前。虽然录用通知在送达劳动者时生效,但是否接受要约还需劳动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已经办理入职后。如员工已经入职的,此时撤销录用通知应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如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三、做好入职登记
因公受伤最迟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做工伤认定有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还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费谁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培训的,谁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就由谁出,如果是用工单位培训的,由用工单位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需要。
一、试用期包含在期限内,需要。自2008年1月新《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如果企业因为员工不愿签合同,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果是不但终止劳动关系,还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不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
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的合意。否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并要求对方在一定限期内作出答复;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一定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即告完成。
3、变更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对于原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4、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及时进行。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终止前进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对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拖到劳动合同期满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