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工伤。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3、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4、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辞职。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员工可以随时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时间限制。
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员工与单位不协商或是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且,不管单位是否同意辞职,只要按照这个方式通知后即可以辞职。
注意,员工通知单位时要以书面形式,口头通知或是以其他方式通知的,将会受到影响。
员工立即辞职。如果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单位违1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员工人身安全,那么,员工可以不用协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辞职。
(一)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派遣单位有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当员工受伤时,应该由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工伤的事实。所以,员工在工作时间、场所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应该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并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认定。
(二)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因此,当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索赔。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派遣员工受伤后,若用工单位有责任的,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双方或三方对赔偿协商不成,或是对方互相推诿,可以向法院起诉。
派遣员工因履行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派遣员工可以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