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退休的,其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未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不能折算工龄。例如:某职工1972年6月至1983年5月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11年,其折算工龄为11×0.25=2.75年;某职工在1986年5月至1994年4月在某化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其1991年12月底前可以折算工龄的工作时间是5.67年,折算工龄是5.67×0.5=2.84年。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国家还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超过5年。
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一、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