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1、在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罚款权,并对适用的情形、程序、罚款额幅度进行严格规制的情形下,承认企业罚款权不利于保持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2、公司的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无权作出罚款的决定,更不能随便克扣工资。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等措施预防员工再犯。公司无权作出罚款的决定,更不能随便克扣工资。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等措施预防员工再犯。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退(因严重违纪而辞退)、预告辞退;
3、除名:是只适用于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而作的行政处理;
4、承担经济责任:扣工资不超过20%。
一、正确理解第39条第2款
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适用第39条第2款的误区
误区一: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之分。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解除的具体要求和情形是否合法,哪些行为可以合理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些“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列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中。
误区二:员工有重大过失,企业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设置规章制度时,可能会列举禁止性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但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重大过失、禁止性行为,就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缺乏必要的事实和制度、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规章制度中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具备唯一性,可以是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等等乃至解除,因而“禁止行为”并不必然对应“可解除合同的行为”;
其次,如果规章制度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列明行为’中没有包括“禁止性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的,即便有兜底条款,即“其他企业难以容忍的行为”,但此条款的涵盖力如何需要求诸于法律,法律未必就一定支持企业将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结果待定)。
可见,企业即便能够证明员工有“禁止行为”或“重大过失”,也并不属于当然可以以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误区三:员工多次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在单位内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可解除法律强调“法言法语”,即精确严谨的法律用语。法律规定对员工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现实中就不能拿“严重违纪”替代或使用。
三、用人单位如何规避误区
综上各种误区就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要明确“严重违纪”的情形,并且列明“严重违纪”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一定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用人单位不容忍的“禁止性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最好将其列入“严重违纪”范畴,以便用人单位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39条第2款。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退(因严重违纪而辞退)、预告辞退;
3、除名:是只适用于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而作的行政处理;
4、承担经济责任:扣工资不超过20%。
1、是职务侵占行为,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构成犯罪,建议先协商,再考虑诉讼或报警。
2、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任何一个公司都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以达到一个团队的通力合作、协调进步。作为公司中的一员,应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对于一个自律能力很强的员工而言也许根本算不了什么,但对于一个自律能力差的员工来说,就有点受约束的感觉。不过,作为员工应该明白一点:自觉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提高自己自律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让自己更优秀的基本保证。
在工作中,公司的规章制度,首先体现在要求员工遵守工作时间的问题上。你如果不能严格遵守上下班的时间,必然会造成上司对你责任心不强的评价,特别是由于你的时间观念不强而影响到他人的工作时,那将是不可原谅的。
无论你的公司如何宽松,也不要忽视了自律、放任自己。可能没有人会因为你早下班15分钟而斥责你,但是,大模大样地离开只会令人觉得你对这份工作没有足够的热情,而习惯性的迟到、早退,更不能让人原谅。也许你认为稍稍迟到一下,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但经常性的迟到不仅是上司,可能连同事都对你心生厌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