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下列费用要由职工本人承担:
1、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发生的费用;
2、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3、未经批准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4、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有: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若是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提供证据。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员工使用假病假条请假的单位可以开除,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劳动者。我国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有三方面内容:
其一,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劳动者流动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等于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自然应当为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承担的这种责任,一是把扣押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的限期内退还劳动者本人;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其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一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的期限内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其三,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大小,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
(2)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
(3)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5)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
(6)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
(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至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方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无一失。
(8)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至少保存两年。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都有下列补偿: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但是按规定被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补偿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无需补偿。
一,一般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