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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3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2、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 147人看过2024-01-03

    1、注意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首先应当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中一一罗列服务项目。

    2、对服务质量最好约定评判标准

    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关于服务质量的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客户满意率达到。

    3、注意审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同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也不同。如果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的,一般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约定合同不能分包或者随意更换人员

    服务合同具有专属性,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不能分包;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了服务方的服务人员的,一般约定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如果委托方对服务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更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相应的约定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注意审查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问题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

    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

    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

    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03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124人看过2024-01-03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

  • 133人看过2024-01-03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不违背公序良俗。
  • 127人看过2024-01-03

    借款合同的生效方式有:不仅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达成合议,还要求出借人以一定的方式将该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保证合同的生效:

    1、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2、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3、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抵押的生效: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 161人看过2024-01-03
    处理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方式是: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处理。若双方无法协议补充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认的,合同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130人看过2024-01-03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

  • 135人看过2024-01-03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即生效,但生效未必履行,只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才算履行。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 131人看过2024-01-03

    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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