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只要签订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没有去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登记不是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登记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院支持的有力证据。
代理合同终止需要以下条件: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写明是一般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