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五年。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一、主体:
1、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行使方式是: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2、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一是工期约定。
一般两居室100平方米的房间,简单装修,工期在35天左右,装修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至50天,如果业主着急入住,可以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和设计师商榷。
二是付款方式。
一般装修款不宜一次付清,最好分为首期款、中期款、尾款三部分支付。
三是增减项目。
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
四是保修条款。
装修工程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
五是水电费用。
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少的数字,这些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写明。
六是按图施工。
装修应该严格按照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返工。
七是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
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对业主来说是对装修公司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
1、可以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解除合同约定,如果当初说好要是再加价钱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之类的,那就可以解除装修合同。
这时候你也别管那家装修公司会比较符合你的心意,他们违约了,你其实可以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求他们就你装修受阻索赔。
2、确定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时,在面对装修公司不合理的临时加价,特别是工程结束之后,就可以到相关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这种情况中,只要有明确的合同在手,那么对方应该拿不出什么理由,为了避免伤及大家的和气,建议可以先协商一下。
要是协商不成的话,毕竟装修房屋一般价钱还是挺高的,可以选择行政手段解除合同的
3、协商不成,房屋要还没装修好的话,建议赶紧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概念不同。
1、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2、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