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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05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
  • 137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预付款与合同不否成立是有关系的,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订或者盖章,但一主支付预付款,对方接受的,合同就会成立。


  • 147人看过2024-01-05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 129人看过2024-01-05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 137人看过2024-01-05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 129人看过2024-01-05
    要约撤回要注意如下的事项:
    一、需要注意撤回时间。要约应当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撤回,不能超时;
    二、需要注意撤回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 147人看过2024-01-05
    请求函不算要约。
    要约邀请:
    1,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4,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 222人看过2024-01-05

    如果公司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样的合同,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1)、不管是出于逃税漏税签订阴阳合同,还是想要通过双合同行为来躲避国家限价购买商品政策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2)、双合同实际上是民间对于市场交易中多个民事合同行为的简称,并不是一个专属名词或法律概念,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或禁止性规定。

  • 129人看过2024-01-05

    要约要成立,其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所以一份要约不应当有两个承诺期限,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是明确合理的。但同时要约也可以是特殊的意思表示行为,特殊要约行为的承诺也应当是特殊的,有时是两个条件,甚至有多个条件。

    若是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期限是否相互冲突,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要件,据此再确定要约的效力,以及承诺的期限。

  • 124人看过2024-01-05

    1、清理的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负责处理。

    2、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

    3、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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