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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7
    (一)、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134人看过2024-01-07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 169人看过2024-01-07

    应注意以下的情形: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3、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1357人看过2024-01-07

    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36人看过2024-01-07

    不需要承担,但需要退还保费。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261人看过2024-01-07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185人看过2024-01-07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1968人看过2024-01-07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90人看过2024-01-07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42人看过2024-01-07
    1、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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