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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09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3、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4、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 126人看过2024-01-09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 117人看过2024-01-09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 113人看过2024-01-09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 122人看过2024-01-09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 118人看过2024-01-09
    双方同意就可以。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成立的口头合同不一定可以随时解除。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口头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如果协商不成的,只有在发生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违约等情形时,通过通知对方或者向法院起诉才可以解除口头合同。
  • 149人看过2024-01-09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225人看过2024-01-09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主合同和附件都需要加盖企业的公章,这样合同才有效力。
  • 158人看过2024-01-09
    定金不能随意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124人看过2024-01-09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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