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1、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2、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1、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所以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附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3情形: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法律对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表现没有作出规定,但除了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等情形外,权利人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要约并不算是合同,只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有效,如果协议需要服刑人员签字才有效的话,可以拿到服刑人员服刑的监狱,让服刑人员签字。只要具备合同要件(适格当事人、确定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字盖章按手印)、双方意思表示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服刑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根据是否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来看,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其所签订的合同自然是没有法律效力。
(l)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揽和雇佣的区别有:
1、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工作自主权,定作人不得干预。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则处于受雇佣人管理、监督的从属地位。
2、承揽合同不注重劳动的过程,劳动仅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已,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雇佣合同,则正好相反,注重的是劳动过程,只要受雇人提供了劳动,雇佣人就要给付相应的报酬。
3、双方相互选择的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所拥有的技能、设备等作为选择标准的。承揽人是以自己所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利益来订立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注重的是受雇人的技能是否能满足自已的要求,受雇人注重的给付的报酬。
4、承揽合同一般工作时间都是短期的,而雇佣合同则一般期限较长。
5、在承揽合同中,除承揽人和定作人另有约定外,都是由承揽人自备所需工具、设备等。雇佣合同则需由雇佣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设备等。
6、给付报酬的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给付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承揽合同则多为一次性给付。
7、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比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雇员接受雇主的授权、指示、管理与约束,雇主实际支配雇员的劳动力,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为雇主的行为所吸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与劳力能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所以定作人愿意支付价款以购买承揽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承揽活动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过是协助、监督或检查关系,双方是相对独立性较强的民事主体。
8、承担风险的相对方不同。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解释》第二条,可以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除因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技术资料存在瑕疵等定作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外,承揽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的风险由自己承担,包括原材料或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在工作过程中承揽方自身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等风险。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即使是第三方造成原材料或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也应当由承揽方承担对定作人的补救或赔偿责任,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是承揽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