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和雇佣的区别有:
1、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工作自主权,定作人不得干预。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则处于受雇佣人管理、监督的从属地位。
2、承揽合同不注重劳动的过程,劳动仅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已,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雇佣合同,则正好相反,注重的是劳动过程,只要受雇人提供了劳动,雇佣人就要给付相应的报酬。
3、双方相互选择的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所拥有的技能、设备等作为选择标准的。承揽人是以自己所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利益来订立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注重的是受雇人的技能是否能满足自已的要求,受雇人注重的给付的报酬。
4、承揽合同一般工作时间都是短期的,而雇佣合同则一般期限较长。
5、在承揽合同中,除承揽人和定作人另有约定外,都是由承揽人自备所需工具、设备等。雇佣合同则需由雇佣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设备等。
6、给付报酬的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给付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承揽合同则多为一次性给付。
7、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比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雇员接受雇主的授权、指示、管理与约束,雇主实际支配雇员的劳动力,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为雇主的行为所吸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与劳力能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所以定作人愿意支付价款以购买承揽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承揽活动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过是协助、监督或检查关系,双方是相对独立性较强的民事主体。
8、承担风险的相对方不同。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解释》第二条,可以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除因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技术资料存在瑕疵等定作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外,承揽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的风险由自己承担,包括原材料或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在工作过程中承揽方自身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等风险。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即使是第三方造成原材料或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也应当由承揽方承担对定作人的补救或赔偿责任,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是承揽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