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不能以违约论处,更谈不上双方违约。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二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依法采取自救措施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均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彼此相互接受;或一方的实行履行违反了合同规定,对方表示接受,嗣后均不能按违约处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
3、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一方虽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能按双方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赔偿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这里有三种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解除合同,可能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违约责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为贯彻公平原则,适度保护违约方的正当权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则与实际损失赔偿原则都是一脉相承的。
应当指出的是,支付违约金只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之一,不能代替其他的违约责任形式。
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可以。
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预。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是对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最为基本的概括性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点:
(一)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二)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1、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的责任,此时合同并未生效,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因违反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无效或者是被撤销。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