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上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股票承销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协议当事人情况。鉴于条款或背景条款。定义条款。标的条款。承销方式条款。发行价格条款。股票分销条款。承销日期条款。承销费用条款。承销付款条款。股票推介和发售限制条款。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款。
1、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那就要先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伪劣商品后再作处理。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由消费者协会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同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损失的三倍赔偿。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单务合同是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合同分类。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与单方允诺中表意人为自已设定某种义务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更有区别:
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而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样。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是房开和你签的一种协议合同,说白了是订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正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彩电还是数字;是立式,还是卧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