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的审批
1、项目承办部门按照上级或厂部确定的项目,提出拟采购的物资项目(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主要设备的内部配置)或拟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概括、技术方案与要求,安全方案、施工工期、施工机械与设备等)以及拟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
2、主管厂领导审批。
3、纪监、审计部门对合同项目申请的真实性、拟邀请对方当事人名单进行监督。
(二)资质审查
1、项目承办人负责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2、项目承办人在邀请对方当事人参加合同谈判时,应同时通知对方带齐各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审查材料。
3、法律事务室对对方当事人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审查材料进行合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4、纪监、审计部门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准备会议
1、合同谈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
2、准备会议由承办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人员参加。
3、项目承办人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确认。
4、项目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草案,法律事务室可以予以协助。
5、纪监、审计部门应当宣布谈判纪律,对保守我厂商业秘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合同谈判与审查会签
1、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技术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2、项目承办人对谈判中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厂部有关领导请示。
3、项目承办人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4、纪监、审计部门对谈判过程及谈判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五)合同签订、盖章与归档
1、项目承办人将审查会签后的合同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2、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对签署合同用印的程序核对无误后,加盖合同专用章,至此合同正式订立。
3、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人应当及时将完整的合同挡案移交法律事务室归档。
4、纪监、审计部门对合同及签订合同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项目实施及结算
1、项目竣工后,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单。
2、对方当事人据此可领取《合同结算表》,进行结算。
3、财务科依据结算表,办理付款事宜。
4、合同履行完毕或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合同挡案。
5、纪监、审计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当然在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大多会订立此种协议。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发起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其内容要包括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无效。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内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审查。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审查合同是应注意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己方的立场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合同条款的审查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
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
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