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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5人看过2024-01-16

    一、概念上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 139人看过2024-01-16

    一、一般授权代理

    解释: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

    二、特别授权代理

    解释: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 120人看过2024-01-16

    一、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监督,以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在通过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签约时要考察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在代理的权限内为法律行为,可要求其出示委托代理协议或向相对方确认其是否有代理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与特定买方信用相关的风险,卖方应为合同中的买方申请买方限额而不是为买方的代理申请限额,付款人和收货人也应是合同中的买方。如果出运的买方不是限额获得批准的买方,则卖方的损失将不在承保范围内,会导致在出险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拒赔卖方的损失。

  • 132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 121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代表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二、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四、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 121人看过2024-01-16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 276人看过2024-01-16

    1、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

    2、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视为事实合同关系,有效。

    一方故意撕毁自己保存的合同书,不负法律责任.但合同是存在的,如果一方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就是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16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完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的风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但承揽人所应承担的风险应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劳务,而不应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为风险负担应依所有人主义确定。而按照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给定作人时,若发生风险或责任应由承揽人负担。这与一般认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的观念不符合。比如,如虽其定作物由承揽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定作物材料灭失的,承揽人也须为此承担风险。
  • 121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等。
  • 122人看过2024-01-16

    履行不能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不能够按照相关合同中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行使抗辩权并采取保全措施。除此之外,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按照原约定履行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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