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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8
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1.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风险。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个皮包公司,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托运人加重承运人责任风险。
托运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在制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条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物流企业急于得到业务忽略了合同审查,使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产生损失发生纠纷时吃了大亏。
3.托运人交货指示风险。
有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未列明收货人,货物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只写了收货人的简称或电话号码;有些在交货前临时改变收货人。一旦托运人不认可该指示,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即面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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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人看过2024-01-18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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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8
可撤销合同具体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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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18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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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18
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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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8
可撤销合同是指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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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18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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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18
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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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18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
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合同成立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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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8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二)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