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这种优势包括经济上、政治上、身份上等方面的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