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影响你诉讼主体的地位。先诉抗辩权,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不能通过先诉抗辩权要求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此时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债务。
不可抗力条款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并且它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但是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2、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越权代理实际上稍微是有一点权利的,但是有一定的范围,在代理范围之内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在范围之内就是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在范围之内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认可的情况下,那么该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