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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30
    代理商合同特征:
    (1)代理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商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或称经营活动,下同),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商支付报酬。
    (2)代理商合同属于委托性质。
    (3)代理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代理商与小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结合同。但为了慎重起见,避免代理商与本人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促进代理商合同的顺利和圆满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采取条款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至于民事特别法规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若不采取书面形式,则代理商合同即归于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3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应该在主合同后签订的,所以担保合同在主合同一年前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30
    不知情下前的合同是不成立的。有效的合同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14人看过2024-01-30
    欺诈的合同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117人看过2024-01-30
    要约到达是不可以自行约定的,要约到达后,如果自己进行约定的,就是改变要约的内容,但是要约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承诺需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即时作出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120人看过2024-01-30

    1、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 158人看过2024-01-30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 123人看过2024-01-30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明确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4、明确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

    5、质权人与出质人需要依法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 148人看过2024-01-30
    典押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抵押是一个法律概念。典押,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 156人看过2024-01-30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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