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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22

    1、当事人事后协议解除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因此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依约定或依法定解除合同,当约定条件出现或法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以机动车辆、船舶、不动产为标的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149人看过2024-01-22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 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二、减免责任巧设计
    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 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 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三、剥夺消费者获赔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 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 仄”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 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 130人看过2024-01-22

    1、委托合同是自当中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未约定授权期限,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会成立。
    2、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237人看过2024-01-22

    关于客运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旅客与承运人就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的,成立时间从其约定或从其交易习惯。客运合同一般不是签订书面的合同,客运合同是口头形式约定的。

  • 140人看过2024-01-22

    格式合同可能侵害的权益有:
    1、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侵害对方应当享有的权利。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159人看过2024-01-22
    有以下规定:
    1、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开发合同事实上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而订立的技术合同。
    3、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4、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 132人看过2024-01-22
    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 146人看过2024-01-22

    1、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根据具体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171人看过2024-01-22
    主要规定内容可概括为以下:
    (1)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138人看过2024-01-22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报酬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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