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7人看过2024-01-22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140人看过2024-01-22
明示先期违约的概念:
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
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154人看过2024-01-22
明示先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明示先期违约场合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3)减轻损失的义务。
(二)、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义务
1、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
(1)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在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也就是说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一经对方接受,不得撤回。
(2)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
2、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
(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
143人看过2024-01-22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别如下:
1、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
2、违约时间不同。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后的违约;
3、外在表现形式不同。
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
124人看过2024-01-22
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有:
(一)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五)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
168人看过2024-01-22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155人看过2024-01-22
违约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如下:
(一)、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预定性。
即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即预先约定。
2、从属性。
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题。
3、条件性。
即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二)、法定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133人看过2024-01-22
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
137人看过2024-01-22
合同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了:
(一)、合同的解除情形。
(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
(三)、合同的其中一方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四)、合同的其中一方免除对方债务的情形。
(五)、合同当中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将债务提存的情形。
(六)、合同的债权以及债务共同归属于其中一方的情形。
(七)、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当中,最常见的就是合同的解除情形。具体来说包括了:
1、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
3、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
148人看过2024-01-22
抵销的分类: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法定抵销的例外: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3、法定抵销的操作: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二)、协议抵销
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